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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14

  1. 1.機構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2. 2.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執行方式。
  3. 3.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4. 4.專業機構遷移完成後,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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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認證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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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專業機構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