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應以專業機構之名義為之。
  2. 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防焰性能認證延展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專業機構為之。但原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撤銷廢止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受理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