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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9

  1. 1.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應以專業機構之名義為之。
  2. 2.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防焰性能認證延展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專業機構為之。但原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撤銷廢止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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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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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應以專業機構之名義為之。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防焰性能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