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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8

機構與防焰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防焰性能認證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相關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二、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致防焰業者受有損害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專業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額度及計算方式。 四、註銷防焰性能認證事由。 五、防焰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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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認證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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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專業機構與防焰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防焰性能認證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