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與防焰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防焰性能認證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相關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二、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致防焰業者受有損害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專業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額度及計算方式。 四、註銷防焰性能認證事由。 五、防焰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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