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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2.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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