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3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
- 2.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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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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