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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2.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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