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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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可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法規
- 規費名詞
-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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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