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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16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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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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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