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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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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