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1.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六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 2.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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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