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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13

  1. 1.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2. 2.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專業訓練單位申請補發或換發,該專業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3. 3.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生效日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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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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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業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