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 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期別。 二、認可字號。 三、訓練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 四、預計招收人數。 五、各課程授課講師及其核准文號。 六、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 七、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 八、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 九、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十、專責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 第一項招生簡章記載內容不得與訓練計畫不同,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及退訓規定。 二、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收費及退費規定。
- 第一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訓練開始三十日前准駁,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於訓練開始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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