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12

  1. 1.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2. 2.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期別。 二、認可字號。 三、訓練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 四、預計招收人數。 五、各課程授課講師及其核准文號。 六、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 七、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 八、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 九、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十、專責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3. 3.第一項招生簡章記載內容不得與訓練計畫不同,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及退訓規定。 二、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收費及退費規定。
  4. 4.第一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訓練開始三十日前准駁,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5. 5.第一項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於訓練開始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