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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防設備人員專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
  2. 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庫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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