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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廣播、電視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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