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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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