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性騷擾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章。
  2. 以書面提出之申訴或以言詞作成之申訴紀錄(以下併稱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3. 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訴人應檢附委任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