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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並得因事件個案需要,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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