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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之一、指定產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擇定產業類型:主辦機關提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推動小組會議確認產業類型。 (二)確認政策需求並擇定招標標的:主辦機關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各直轄市、縣(市)區位設置、規模條件、限定用途等政策需求條件後,執行機關選定之。 (三)擬訂招標文件:主辦機關擬訂招標文件格式,並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招標文件格式洽商達成共識。 (四)評定招標條件:執行機關擬具招標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年息率之建議,並報經主辦機關提送審議小組評定之。 (五)公告招標:執行機關公告招標,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公告時,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應列為投標須知之附件。 (六)成立評選會: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成立評選會辦理評選,評選會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評選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包括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及指定產業之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代表,並聘任具指定產業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其中專家、學者合計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七)評選及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召開評選會完成評選作業後,執行機關應通知得標人於得標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繳清權利金,會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並申辦設定地上權登記。但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地上權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者,準用第九點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監督查地上權人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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