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 10 條
說明會議程如下: 一、致詞。 二、申請人簡報或說明。 三、與會人員表達意見。 四、申請人回應說明。 五、結論。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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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說明會議程如下: 一、致詞。 二、申請人簡報或說明。 三、與會人員表達意見。 四、申請人回應說明。 五、結論。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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