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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8

  1. 1.說明會應於礦申請地或礦業用地申請使用土地所在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村(里)辦公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可之處所或方式召開。
  2. 2.到場人數超過前項召開地點之可容納人數時,得請到場人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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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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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第 8 條規定:「說明會應於礦業申請地或礦業用地申請使用土地所在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村(里)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