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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7

  1. 1.說明會之召開,申請人應載明召開時間、地點、案由、議程及依據,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 一、主管機關。 二、礦申請地所在之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他項權利人。 三、礦業申請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村(里)辦公處及部落。
  2. 2.前項說明會應於完成公開展覽後三十日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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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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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第 7 條規定:「說明會之召開,申請人應載明召開時間、地點、案由、議程及依據,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