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義務採購單位對優採廠商承包或由一般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應於契約中訂明
經查
獲
非
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轉委託方式提供,或冒用優採廠商名義參與
投標
、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
解除契約
。
前項廠商為優採廠商者,並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
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