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11 條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經查名詞
- 非名詞
- 投標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