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 條
繼續任用人員經臺鐵公司指派兼任或代理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職務,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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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繼續任用人員經臺鐵公司指派兼任或代理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職務,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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