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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陳情事件,應書面通知行為人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訴願管轄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事件後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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