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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63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一、第二十六條所定檢舉人之陳情事件。 二、第四十九條所定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陳情事件。 三、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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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6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一、第二十六條所定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