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主管機關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小組,於調和、調查、處理及審議本準則之事件時,關於委員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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