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訂定差別稅率,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指下列情形: 一、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 二、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房屋,得按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情形,訂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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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按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稱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載名詞
- 核名詞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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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