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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16

  1. 1.電影事應不定期檢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2.電影事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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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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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電影事業應不定期檢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軌跡資料或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