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5 條
電影事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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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影事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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