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1.電影事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適當之安全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
- 2.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或其他儲存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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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