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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充填比,依下表規定: 二、蓄壓式儲存容器,儲存 HFC-227ea、FK-5-1-12 之儲存壓力,應以氮氣加壓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上或 2.5MPa 以上。 三、加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可調整壓力至 2.0 MPa 之壓力調整裝置。 四、儲存容器之設置場所、安全裝置、容器閥與開放裝置、防震措施及標示,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 五、加壓用氣體容器,應充填氮氣,其安全裝置及容器閥,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2. 前項第一款所稱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公升)與液化氣體重量(公斤)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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