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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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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
核
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
業
依本辦法登錄之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
前項資料涉及犯罪調查、訴訟或
證據保全
之必要,經法院、檢察署或
司法警察
機關通知者,其資料保存期限應予延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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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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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用戶號碼分配限制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用戶號碼使用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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