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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7

  1. 1.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
  2. 2.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3. 3.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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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