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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
  2.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3.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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