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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3

  1. 1.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2. 2.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一、用戶為自然人者: (一)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正本,或國民身分證、護照擇一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外國人之護照及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用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者: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
  3. 3.用戶委託代理人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申請分配時,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核對及登錄代理人資料。代理人應檢附前項用戶資料,並提供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用戶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4. 4.用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辦理用戶雙證件核對者,其身分證明之替代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5.第一項規定之核對作業,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簽署並上傳第二項資料方式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正本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電子簽章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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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