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二、核配:指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使用特定電信號碼。 三、分配:指依服務契約內容,指定特定用戶號碼予用戶使用。 四、核對:以人工或其他本辦法規定之方式,對用戶或代理人進行資料驗證,確認與用戶或代理人本人相符。 五、登錄:指將用戶或代理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戶號碼提供之資料、資料對應文件之影像檔及核對紀錄載入系統留存。 六、企業客戶:指申請之用戶號碼係供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內部員工、業務或產品等用途使用之用戶。 七、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指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