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用戶號碼使用管理
§ 14–20共 7 條
-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偽冒身分或違反前條規定。
-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於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就前項已採行之風險管控措施,建立用戶異常使用行為之偵測、評估及警示機制。
-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電信事業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 國內發信用戶使用用戶號碼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介接點間,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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