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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17

  1. 1.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二、提供其分配用戶號碼介面之管理。 三、透過系統確認其用戶號碼使用型態是否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業務性質相符,或有異常使用情形。 四、有關機關通知其用戶號碼違反法規之比例。
  2. 2.為落實前項檢查事項之必要,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採取限制批發用戶號碼數量、終止雙方合作關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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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