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2.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