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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16

  1. 1.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2. 2.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 3.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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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