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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2.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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