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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18

  1. 1.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用戶號碼: 一、知悉用戶有第十三條各款情形。 二、知悉用戶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2. 2.前項暫停使用原因消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即應恢用戶使用。
  3. 3.第一項暫停使用期間之損害,除能證明暫停使用原因可歸責於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之故意或過失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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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用戶號碼: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