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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2. 國內發信用戶使用用戶號碼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介接點間,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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