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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通知限期補正。
  2. 期未補正者,推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用戶資料不全或不實之情形,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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