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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服務條款: 一、要求販售資訊刊登者提出已登記為獲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為第九條之受託者或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之佐證資料。 二、要求刊登內容包含前款販售資訊刊登者身分及依前條規定標示。
  2.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知有未符合前項規定情事時,應通知販售資訊刊登者限期補正或採行必要措施。
  3.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知悉網頁內容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通知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之。
  4.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外公布前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前項通知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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