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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用戶屬企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使用用途說明。 二、營業處所。 三、使用人清冊。 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轉讓他人之切結書
  2.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登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並應將第三款資料納入第十六條第一項抽測計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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