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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4

  1. 1.前條用戶屬企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使用用途說明。 二、營業處所。 三、使用人清冊。 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轉讓他人之切結書
  2. 2.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登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並應將第三款資料納入第十六條第一項抽測計畫項目。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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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