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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5

  1. 1.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證件相符。
  2. 2.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資料,應以用戶或代理人臨櫃或派員實地訪查辦理;除以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外,不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臨櫃核對方式為之。
  3. 3.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受理企業客戶申請用戶號碼,於必要時應實地訪視該企業客戶確認經營業務與申請用戶號碼或服務之用途。
  4. 4.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境外開通用戶號碼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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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證件相符。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