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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69 條
- 1.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2.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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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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