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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10

  1. 1.主管機關算、推估之所得利益,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2. 2.前項結果應依所得利益期間日加計利息後進行追繳,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3. 3.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之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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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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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算、推估之所得利益,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