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9 條
- 1.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為起算日;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或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或改善之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者,自命其停工(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及歇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及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 2.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改善、停工(業)者,應就前項停止日至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改善、停工(業)之日期間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 3.所得利益追繳期限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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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追繳名詞
- 適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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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