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標專責機關備置之商標代理人名簿,應載明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之,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一、姓名、出生年、登錄字號。 二、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登錄及再登錄之日期及文號。 四、註銷登錄及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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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責機關備置之商標代理人名簿,應載明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之,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一、姓名、出生年、登錄字號。 二、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登錄及再登錄之日期及文號。 四、註銷登錄及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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