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18

  1. 1.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務、撤銷廢止登錄之處分者,應主動將受處分之情形通知其委任人
  2. 2.商標代理人於前項處分前已受委任申請商標註冊或其他程序事項之案件,自處分公告日後,不得為其代理人。
  3. 3.前項情形,已受理而尚未審定或處分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之案件,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商標代理人及其所代理案件之申請人補正;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並應限期另行委任代理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 審定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商標代理人經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者,應主動將受處分之情形通知其委任人。商標代理人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