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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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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代理人
受
停止執行
業
務處分確定者,於公告停止執行業務之
期間
內,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人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屆滿後,得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
復
執行業務,經審查
核
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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