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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務處分確定者,於公告停止執行業務之期間內,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2. 商標代理人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屆滿後,得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執行業務,經審查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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